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,简化办事程序,提升服务水平,公安部对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72号,2004年4月30日发布,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,以下简称72号令)进行了修改。2008年5月27日,公安部发布了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,以下简称102号令),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102号令的要求,公安部同时修改了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,修改、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。
72号令在保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顺利实施,规范机动车登记,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,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,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需求,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。第一,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、更高的要求。四年来,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,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,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,增长了55.3%,年均增长1490万辆,增率为13.8%。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,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,服务必须更快捷。第二,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、更高的要求。为深入贯彻党的“十七大”精神,落实关注民生、改善民生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,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,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,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“以人为本”的管理和服务理念,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,满足群众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服务需求。第三,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、更高的要求。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,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。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,严禁为报废、走私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,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,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,消除交通安全隐患。第四,新出台的一些法律、法规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。《物权法》、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等一些新法律、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、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,为保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协调、相衔接,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。
102号令及其配套规范、标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:
一、简化办事流程,减少群众等候时间
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、减少中间环节、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,102号令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,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。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。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、凭证的,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,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,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,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。二是简化业务岗位,调整岗位职责。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(登记审核岗、牌证管理岗、业务领导岗、档案管理岗、嫌疑车辆调查岗)调整为3个(查验岗、登记审核岗、档案管理岗),减少工作环节,提高工作效率。三是调整业务流程,实现“一窗式”服务。通过整合内部管理资源,实现资料内部传递,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。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有8个,调整后环节减少为3个。在正常情况下,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,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,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。
二、取消审批程序,减少群众往返次数
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,102号令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,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。一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。需要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,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,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,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。二是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。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、转入的审批制度,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,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。三是取消了停、复驶审批业务。取消机动车停驶、复驶审批业务,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、复交手续,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,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。
三、延伸服务窗口,提供多种服务方式
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,102号令在延伸车管服务窗口、拓宽服务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,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。一是将汽车登记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。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,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,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、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。目前,全国有县级车辆管理所2145个。二是在机动车销售单位、交易市场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、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“机动车登记服务站”。三是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,通过信函、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。四是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、受理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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