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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枪抢劫出租车焚尸案首犯被判死刑

2008年03月31日  来源:其他  责任编辑:孙慧敏

    核心提示:近日,陕西

渭南市
人民检察院
就将特大持抢抢劫
出租车司机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。对案犯许某、李某、吕某、刘某、刘某某以抢劫罪、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、私藏弹药罪依法进行了宣判。

    近日,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从捕从快仅用10天时间,就将特大持抢抢劫出租车司机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。对案犯许某、李某、吕某、刘某、刘某某以抢劫罪、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、私藏弹药罪依法进行了宣判。

    2006年底,罪犯许某、李某从吕某(曾同许某一起劳改过)处借走单管猎枪,以打兔子为名让刘某(许某同学)搞子弹,刘某随后从刘某某处拿走“五一式”军用手枪子弹70发(部队转业时带回)数日后给了许某,遂后许某、李某预谋抢劫。

    2007年2月15日,罪犯许某、李某携带猎枪、短刀窜到华县,骗租被害人刘某出租车前往渭南方向。途中持枪杀死刘后抛尸于白水县杜康沟,又用汽油焚烧尸体,并割下头颅埋藏于白水县南张村一麦地内,抢得小轿车一辆(价值30680元),手机两部(价值1469元)及现金1700元逃离现场。

    对这起手段残忍、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、社会危害极大的抢劫案,法院判决罪犯许某以抢劫罪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罪犯李某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罪犯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罪犯刘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;罪犯刘某某犯私藏弹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关键词: 陕西 汽车 检察院 抢劫 渭南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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